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之空气净化之给水排水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,也可埋地敷设。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,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。
7.1.2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,应采取防护措施。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,易于清洗,并不得对洁净室造成污染。
7.1.3 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、楼板个顶棚时应设套管,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。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。
7.2 给水
7.2.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符合生产、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的要求,并应分别设置。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,以适应工艺变动。
7.2.2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循环附加水量应为使用水量的30%~100%。
2 干道流速应为1.5m/s~3m/s.
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,其长度不应大于6倍管径。
4 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。
5 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应密封,不得有渗气现象。
7.2.3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
1 纯水管道的管材应符合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,可选择不锈钢或工程塑料管。
2 工艺设备用循环冷却水和回水管可采用热镀锌钢管、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等。
3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。
7.2.4 循环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。
7.2.5 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。
7.3 排水
7.3.1 排水系统应符合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、浓度和水量等要求。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,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除。
7.3.2 洁净室的排水设备以及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,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,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的透气装置。
7.3.3 洁净室内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6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。
2 6级洁净室不宜设地漏,如必须设置时,应采用专用地漏。
3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7级的洁净室内不宜设排水沟。
4 空气洁净度等级等于或严于7级的洁净室内不应穿过排水立管,其他洁净室内穿过排水立管时不应设检查口。
7.3.4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,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、管道、管架及其附件。
7.3.5 洁净厂房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。
7.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
7.4.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,消防给水设施设置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、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。
7.4.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有关规定。
7.4.3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可通行的上、下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。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/S,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小于2只,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,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/s计算。
7.4.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,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的有关规定。
7.4.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、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在灭火设施时,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,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。
2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,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。